“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所支付的相应款项是否与原告承建的永康市某公司工程项目相关。现被告已实际对外支付了相应款项,其中电费62086.55元双方均认可缴纳至永康市某公司处,而被告支付的材料费对象中3人系与原告就该工程发生过款项往来的交易对象。而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承建的永康市某公司项目全部供应商、检测费用等,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或证人在本案中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因此,原告主张案涉的45万元系被告的不当得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王飞快律师近10年执业生涯中又一次专业能力的展现。王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法律界站稳脚跟。
接案后,王律师初步判断这起建设工程领款争议案的关键在于理清款项用途与项目的关联性。原告浙江甲公司主张被告童X领取50万元款项后,45万元未用于工程且未报销冲账,构成不当得利。而被告童X称款项用于工程开支,双方存在内部挂靠关系。王律师意识到,要为被告免责,需精准把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紧扣工程款实际用途、项目开支、垫付费用等关键事实。
证据收集是本案的难点。交易涉及建设工程内部领款、挂靠关系等复杂情况,账目和资金流向繁杂。王律师协助被告提交了电费缴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补充施工协议等证据,并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这些证据需逐一核实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能有力证明款项已实际用于案涉项目。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所付款项是否与永康市某公司工程项目相关。原告虽质疑被告款项使用不当,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项目全部供应商及检测费用情况。王律师则清晰地阐述被告领取款项是在原告授权下用于解决供应商及工人债务,且被告垫付了水电费等开支。在这一环节,王律师扭转了局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等法律规定,他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王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王律师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此次胜诉,再次体现了王律师在民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他也将继续以专业、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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