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几页的购销合同,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线索。原告某某金属公司依据此合同起诉某某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XX,要求支付货款xxx元及违约金。杨丹慧律师受二被告委托应诉。
接案第1天,杨丹慧律师便开始仔细研究合同和相关材料。她发现本案争议交易发生在购销合同签订数月后,这一细节让她意识到案件可能另有隐情。随后,她花了3天时间,查阅了双方的沟通记录、付款记录等大量资料,发现有证据表明原告明知交易对手是案外人揭某某,而且原告工作人员在沟通中明确将“揭总”与被告“伍总”区分,并提及“伍总给他担保”。
庭审前第5天,杨丹慧律师制定了精准的答辩方向,强调本案的真实买受人和合同履行主体是案外人揭某某,而非被告公司。庭审中,杨丹慧律师有条不紊地向法庭展示证据,清晰阐述观点。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丹慧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某某贸易公司及伍XX并非合同相对方,也未作出担保意思表示,判决驳回了原告对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结案后,杨丹慧律师在笔记本上写下:“合同纠纷中,实际履行主体的认定至关重要。”
这次经历让杨丹慧律师在后续的合同案件中,更加注重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每当遇到类似案件,她都会仔细审查交易过程中的各种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合同主体认定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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