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就经历了这样的糟心事,她与范先生于20XX年相识恋爱,20XX年登记结婚,20XX年生育一子。原本幸福的家庭,却因范先生长期与同性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而破碎。
婚后,杨女士发现了范先生的不忠行为。20XX年XX月,双方签订了婚内忠诚协议,范先生承认了婚内出轨。20XX年X月,两人开始分居,婚生子随杨女士生活。20XX年X月,杨女士首次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两人关系也没有任何改善。
20XX年XX月,杨女士委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团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范先生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比例、家务补偿金及分居期间子女生活费等问题上,与杨女士存在重大分歧。范先生主张由他抚养孩子更合适,还不同意杨女士提出的按60%比例分割财产、给付5万元家务补偿金及5万元分居期间子女生活费的诉求。
邹炳昂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8年,在无锡、江阴地区深耕法律服务领域,累计办结千余起案件。他带领团队接受委托后,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们全面梳理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保证书等。通过这些证据,充分论证了范先生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其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邹律师依据《民法典》中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明确提出杨女士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获得多分。同时,考虑到杨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抚育子女、料理家务付出了更多义务,主张她有权请求家务补偿。关于子女抚养,邹律师坚持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张不改变孩子已随母亲长期生活的现状。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法院采纳了邹律师团队的意见,认定不改变子女成长环境为宜,判决婚生子由杨女士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最大限度保障了孩子的稳定生活。在财产分割上,法院明确认定被告婚内出轨,并据此适用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杨女士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5%,被告仅分得45%,实现了财产分割上的倾斜保护。法院还认可了杨女士在抚育子女、家庭劳务方面的付出,判令被告支付家务补偿金1万元,依法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对于被告主张的36万元向父亲的借款,因杨女士不认可且涉及案外人,法院未予处理,由债权人另行主张,避免了虚假债务在离婚案件中直接损害杨女士的利益。
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邹律师团队全面梳理证据,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从多个角度为杨女士争取权益。在婚姻纠纷中,专业的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支持,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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