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核心争议点
第一,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
第二,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得到支持?
第三,申请人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如何处理?
争议点拆解
关于经济补偿金
法院查明,申请人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被申请人提供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且未对相关问题提交书面答复。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等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所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关于加班工资
法院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
申请人主张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情况,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辩称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
法院最终认定,由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因此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查明,申请人提出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法院最终认定,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好加班证据,比如加班审批单、考勤记录等,以防后续主张加班工资时没有证据。如果遇到被停工待岗的情况,要及时与单位沟通,并且保留好沟通记录和相关通知。用人单位在安排员工待岗时,一定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并且要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结尾
本案中,法院最终支持了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驳回了加班工资诉求,未休年休假诉求不做审理。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200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待岗合法性等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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