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案号是(20XX)苏XXX刑初XX号,由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单位是江苏A公司,被告人LX是该公司实际经营人。
从20XX年起,LX因为公司经营缺资金,用月息X分至X分当诱饵,向亲戚、朋友、公司员工等58人吸收资金,一共4700余万元。到20XX年X月X日,已经付了本息4300余万元。公诉机关觉得,被告单位和LX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且数额巨大,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LX来说,这情况可太糟糕了。一旦罪名成立,面临的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公司也会受到重创,他的人生可能就此改变,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每天都在焦虑和恐惧中度过。
案件在20XX年X月X日立案,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沈玉玮律师担任被告人LX的辩护人,全程参与了诉讼程序。
沈玉玮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到现在承办的案件超过了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有200多件,占比约35%。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案件上,他有不少实践经验。
接手案件后,沈玉玮律师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
首先,他指出所有借款对象都是LX的亲戚、朋友和公司员工,属于特定关系人,不是社会不特定公众,不符合该罪名针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构成要件。
其次,即便有“口口相传”的信息传播,对象也只是集资行为人和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及其亲友,信息传播范围可控,没突破特定圈层,没形成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效果,不符合宣传要件。
最后,他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出发,严格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结合借款对象特定性、传播范围可控性等事实,主张L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庭审过程中,沈玉玮律师充分举证、质证,和公诉机关激烈辩论,把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深度结合。
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人L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责令被告单位及LX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项,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虽然法院没有采纳沈玉玮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但认可了案件中的从轻情节。结合LX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吸收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非个人挥霍等情节,对他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轻刑判决。
一开始,LX面临着可能被重判的局面,心里十分绝望。但最终获得了缓刑的结果,避免了实刑处罚,这和他最初的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沈玉玮律师精准把握了罪名构成,有效挖掘了从轻情节,通过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司法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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