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高X于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受上诉人宋X雇佣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某工程从事砌砖工作。工程完工后,宋X尚欠高X劳务报酬33128元,高X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随州地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执业7年的黎芳律师,向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支持高X全部诉请,宋X不服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事实劳务关系的认定环节,黎芳律师凭借其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精准把握关键。上诉人宋X主张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赵X,高X与自己无关。黎芳律师指出,宋X在一审庭审称赵X为“班组长”,二审改称“分包关系”却无书面合同,陈述矛盾。同时,高X收到的报酬中有13000元通过项目总包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此账户基于宋X申报和委托,证明宋X是用工主体。案外人赵X在通话录音中也表明高X与宋X形成劳务关系,宋X未有效反驳。
对于欠款金额的证明,黎芳律师结合所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知识进行论证。上诉人质疑手写清单无签字、金额计算错误。黎芳律师指出,手写清单中“支24000元”与高X银行转账记录精确吻合,且高X将清单微信发给宋X,宋X未否认,通话中也未否认欠款事实及金额,构成自认。关于金额计算,一审认定正确,上诉人提交的《劳务付款审批单》与被上诉人个人劳务结算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推翻被上诉人证据。
在利息主张方面,上诉人长期拖欠劳务报酬构成违约。黎芳律师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坚持违约损害赔偿原则,认为一审判决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黎芳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黎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客户守住权益底线,其专业能力获法院认可,多起经典胜诉案例背书,客户口碑好评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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