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个人投资者单X(化名)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为其维权。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0610996229,他毕业于南京大学,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
2014年6月,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文件,虚增置入资产评估值及2013年度营业收入。原告单X基于对上述信息的信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该科技公司股票,后因虚假陈述被揭露遭受投资损失。单X遂委托徐晓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包括科技公司、技术公司、某证券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四被告连带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9,015.26元。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深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复杂性,此类案件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商业、金融与法律的专业判断。徐晓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全面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完整流水,准确确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净买入情况。
针对被告提出的交易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导致等抗辩理由,徐晓律师积极组织证据。他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主张中介机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徐晓律师就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认定,以及系统风险等因素的扣除方法发表了专业意见。他的专业观点成功推动法院采纳第三方损失核定意见书。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基准日为2017年11月2日,基准价8.84元。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认为原告损失部分受系统风险、个股利空等因素影响,应予以扣除。经专业机构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003.56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科技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损失合计9,015.26元;被告技术公司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证券公司因在班班通项目审核中未尽勤勉义务,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因对智慧石拐项目收入确认存在过错,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徐晓律师凭借自己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和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成功为投资者单X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赔偿。他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让法律成为投资者最坚实的依靠。他代理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均胜诉,还发布过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指引系列内容,获得了2022年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优秀公益律师——优秀代理奖等荣誉。此次案件的成功,再次体现了徐晓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和服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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