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2万元。对于XX厂来说,这是一场关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硬仗,一旦败诉,不仅要面临停止生产、销售、销毁库存模具的困境,还需承担高达82万元的经济赔偿。
王丹律师接受XX厂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首先对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细致的技术比对。经比对发现,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对于坐垫类产品,该区别处于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整体视觉效果会产生显著影响。
在庭审过程中,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了多维度的抗辩意见。她强调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同时,还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指出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且XX厂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系从案外人“南通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处合法购得,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面对上诉,王丹律师没有丝毫懈怠。她坚持一审中的核心观点,在二审中协助法院巩固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她准确把握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的法律标准和裁判规则,将法院的审理焦点引导至双方产品最具决定性的区别点——前端中部的“凸起”与“凹陷”设计差异上,并论证了该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的显著影响。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对于坐垫类产品,尤其是中部镂空的坐垫,其前端中部是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该部位的凸起或凹陷设计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的“梯形拱起”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凹陷设计”构成明显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分开。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审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胜诉,为XX厂避免了巨额的经济赔偿,更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避免了企业后续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潜在诉讼风险。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面对类似的知识产权纠纷时,首先需要冷静分析,寻找产品之间的关键差异。同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为自己的抗辩提供有力支持。此外,选择专业的律师,制定多维度的抗辩策略,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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