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2013年12月,张女士(化名,1988年出生)与宿先生(化名,1985年出生)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11月生育一女。然而婚后生活并不如意,初期感情尚可,但一年后矛盾凸显,宿先生凡事不与张女士商议,还常无端发火,张女士孕期未得到关怀,基本在娘家度过。孩子出生后,因重男轻女观念,宿先生及其家人对张女士母女缺乏照料。自2017年5月起,宿先生多次提出离婚,2017年12月,张女士曾起诉离婚,后经劝导于2018年3月撤诉。半年后,双方均无和好意愿,张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张女士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也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曾作为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等节目的嘉宾律师。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展开工作。首先,梳理婚姻破裂事实,双方自2017年7月分居,张女士曾起诉又撤诉,此次再次起诉且宿先生同意离婚,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其次,收集孩子抚养相关证据,婚生女宿小X自出生就与张女士共同生活,2017年7月后一直在张女士父母家居住,张女士提交了孩子每月约7000元的生活开销证据。虽然宿先生主张孩子抚养权并提交相关说明,但李同红律师强调孩子年幼依赖母亲,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成长。再次,证明张女士的经济困难状况,张女士为照顾孩子未再工作,无收入来源,李同红律师依据《婚姻法》主张宿先生给予适当帮助。最后,应对宿先生的抗辩,宿先生提交转账记录证明支付近18万元,但李同红律师指出这些费用不足以承担孩子全部抚养费用,且张女士短期内无法正常工作,宿先生应担责。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关于抚养权归属及经济帮助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女宿小X由张女士抚养,宿先生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同时,宿先生需给付张女士1万元经济帮助,驳回了张女士关于分居期间债务的诉讼请求。
这次判决结果让张女士十分满意,她对李同红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李同红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知识和负责的态度,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婚姻继承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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