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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争到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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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96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江颖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71101202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7857996706
代表案例:3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1、办案风格耐心亲切,工作作风严谨细致、高效负责,多次赢得当事人和案件承办单位的好评。 2、有团队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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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三年刑案,江颖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显著,成功为多起案件当事人争取缓刑或罪轻处理,如曹XX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争取到缓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争到了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许X、曹X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唐X、许X数额巨大,被告人曹X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对被告人许X、曹X适用缓刑。”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江颖静律师不懈努力的结果。

江颖静律师已有9年执业经验,是一位兼具民刑专业能力的复合型律师,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2024年,她受XX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曹X担任辩护人。接到案件后,江颖静律师初步判断,虽然曹X收受他人资金51万元左右的事实较为清晰,但如果能找到有利于曹X的情节,还是有争取从轻处罚和缓刑的可能。

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如何全面收集能证明曹X有从轻情节的证据。江颖静律师不辞辛劳,收集了证人证言、转账凭证、谅解书等一系列证据,以证明曹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对曹X的量刑上。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曹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若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江颖静律师在这个环节扭转了局面,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曹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一贯表现良好,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江颖静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曹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展现了江颖静律师扎实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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