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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叔侄因分家协议起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当事人守住房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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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30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同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0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11039171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801026893
代表案例:7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婚姻遗产专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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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孟女士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执业,处理过大量婚姻、继承、房产纠纷案件。他在二审中围绕协议性质、效力、赡养义务等核心要点发表代理意见,提交多份证据。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为当事人守住房屋全部权益。
兄妹叔侄因分家协议起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当事人守住房产权益

在北京,一场因分家协议引发的纠纷闹得不可开交。孟女士与孟先生、小孟先生系兄妹及叔侄关系,这起案件属于分家析产纠纷。被继承人孟老先生、孙老太太夫妇生前育有养子女孟女士、孟先生,孟先生于2006年去世,小孟先生系孟先生之子。20XX年,涉案宅基地拆迁,经此前析产诉讼及家庭协议,孟女士与母亲孙老太太共同获得东院房屋拆迁权益,并取得两套安置房。2017年3月4日,孙老太太、孟女士、孟先生、小孟先生共同签订家庭《协议》,对母亲赡养、房屋归属、补偿款支付等事项作出安排,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孟女士所有,孟女士给付孟先生、小孟先生20万元,母亲由孟女士赡养。协议签订后,孟女士支付了20万元,并将母亲接至家中赡养直至2020年去世。孟女士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相关权益归其所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孟女士的诉讼请求

孟先生、小孟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主张2017年《协议》存在严重瑕疵,不具有分家析产性质而系赠与合同,且孙老太太无赠与意思表示;孟女士未尽赡养义务导致老人坠楼身亡,应撤销赠与;协议中补写条款无效。

面对这样的情况,孟女士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也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是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门诊室》《第三调解室》嘉宾律师。他组建的家权律师团队专业从事婚姻、遗产、房产法律纠纷的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婚姻、遗产和房产纠纷案件。

二审中,李同红律师围绕核心要点发表了代理意见。他指出《协议》系分家析产协议而非赠与合同,协议内容涵盖母亲赡养、房屋归属、补偿款支付、村内股份制分红归属等多个事项,各条款权利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系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补偿及父母赡养所作整体安排,符合分家协议性质,而非单一赠与行为。为了证明这一点,李同红律师多次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李同红律师还强调《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由孙老太太、孟女士、孟先生、小孟先生四人共同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签订后,孟女士已支付20万元补偿款,并履行赡养义务,各方均认可协议约定内容已实际履行,孙老太太生前亦未提出异议。他收集了孟女士支付补偿款的凭证以及赡养母亲期间的相关证据

对于对方提出的孟女士未尽赡养义务的主张,李同红律师指出孟女士将母亲接至家中赡养数年,并独自办理丧葬事宜,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孟先生、小孟先生多年未看望老人,其主张孟女士未尽赡养义务无事实依据,且无证据证明老人坠楼与孟女士有关。李同红律师走访了孟女士的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等,获取了他们的证人证言

关于协议补写条款,李同红律师认为即使《协议》第七条后两行系补写,亦不影响协议整体作为分家协议的法律性质,且补写内容已实际履行,孟先生、小孟先生亦未提出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权利人应为孙老太太、孟女士二人。2017年《协议》系分家协议性质,协议合法有效,孟女士已履行赡养义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孟先生、小孟先生共同负担。

孟女士对李同红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非常满意,李同红律师精准把握家庭分家协议的整体性特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为孟女士守住了涉案房屋的全部权益,充分展现了他在复杂家事纠纷中的专业诉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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