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南宁的商业领域,一起标的额较大的商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A公司是一家建材供应商,被告B公司是其长期合作的客户。双方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长期供应混凝土外加剂等建材产品,合同明确了付款方式、结算周期、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在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依约持续供货,然而B公司却长期拖欠大额货款未付。经多次对账确认,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仍拖欠近两百万元货款拒不支付,这让A公司陷入了资金周转的困境。
A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债权,委托了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吴震律师代理此案。吴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6000多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还是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具备深厚的专业素养和实务积淀。
接受委托后,吴震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全面梳理了案情、证据及公司工商信息,发现被告B公司注册资本较高,股东为被告C、被告D二人,二人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存在巨额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的情况。基于此,吴震律师制定了主债务+违约金+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三位一体的诉讼方案。他先后多次仔细查阅供销合同、多份对账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将这些证据进行系统整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被告B公司对欠款事实基本认可,但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低;两名股东则抗辩认缴期限未到,不应提前承担责任,应先由公司独立承担债务。面对被告的抗辩,吴震律师围绕货款金额、违约金调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核心焦点,充分举证、精准适用法律,系统阐述代理意见。他熟练运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保护规则,向法院详细说明突破股东认缴期限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作出了判决。法院确认被告B公司尚欠货款近两百万元,依法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自最后对账日后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由于被告B公司未能证明自身具备清偿能力及法人财产独立,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突破股东认缴期限利益,判令被告C、被告D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主要部分。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全面覆盖了原告A公司的核心维权目标,在支持大额货款本金与合法违约金的同时,成功实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极大增强了判决的可执行性,为企业债权回款提供了双重保障。A公司对吴震律师的专业服务和出色表现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精准把控案件关键,制定的诉讼策略高度专业,在全流程的代理过程中高效推进,为企业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吴震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再次证明了他在处理大额商事合同、企业应收账款、股东追责类案件方面的顶尖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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