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审理法院是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龙XX是原告,为普通个人投资者;被告是某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某海产公司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还未及时披露重要信息,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认定公司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披露的财务数据等内容严重失实,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龙XX在2017年3月21日(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2018年2月10日(揭露日)之前,陆续买入该公司股票12,300股,且持有至揭露日之后,因股价下跌产生实际损失。龙XX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海产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18,067.56元。被告辩称原告损失大部分由证券市场风险等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仅应在极低比例范围内担责,且损失计算方法应采“不考虑存量股的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
龙XX面临的处境很糟糕,自己辛苦投资的钱因为公司虚假陈述打了水漂,而被告又试图减少赔偿责任,他心里肯定特别焦虑,不知道自己的损失能不能得到赔偿。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龙X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及胡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梳理了龙XX的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精准锁定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这起案件是某海产公司系列虚假陈述案的平行案件,此前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了关键事实,包括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投资者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所受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比例(30%)。
徐晓律师团队据此制定了诉讼策略,以生效判决认定的因果关系及赔偿比例为基础,重点论证原告在揭露日前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未进行任何卖出操作,损失完全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不应再扣减所谓“系统风险”或其他因素。
庭审中,徐晓律师围绕相关法律规定,详细计算了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9.35元/股,基准价4.46元/股,持股12,300股,差额损失60,147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各60.15元,合计损失60,267.3元。按照系列案已确定的30%赔偿比例,被告应赔偿18,080元,原告主张的18,067.56元完全合理。
针对被告提出的“大部分损失由其他因素导致”的抗辩,徐晓律师指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独立的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或其他非虚假陈述因素对原告损失造成实质影响,且生效平行判决已确认因果关系成立,被告的辩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徐晓律师从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还发布过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指引系列内容。
采纳情况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某海产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所受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买入均价为9.35元/股,基准价4.46元/股,差额损失60,147元,佣金及印花税共计120.3元,合计损失60,267.3元;参照系列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比例(30%),被告应向原告赔偿18,080元,原告主张18,067.56元未超出合理范围,予以全额支持。
判决结果是,被告某海产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龙X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18,067.56元;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龙XX最初担心自己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现在成功获赔18,067.56元,这个结果和他最初的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成功获赔,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团队精准锁定关键时间节点,以生效判决为依据制定诉讼策略,详细计算损失并有力反驳被告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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