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少见。这里有两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刘培辰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成功解决难题。
陶瓷公司货款追讨案
2011年10月10日,某陶瓷有限公司(XX公司)与某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公司)签订《陶板购销合同》,XX公司按约供货,截至2013年1月1日,建筑公司确认结欠货款。2013年4月2日,XX公司、建筑公司及项目业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付款计划》,但房地产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未付,XX公司遂诉至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三方签订的《付款计划》是否构成债务转移。刘培辰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面对这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他凭着在多年执业中积累的丰富经验,紧紧围绕债务转移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论证。
首先,债务转移须明确约定免除原债务人责任,而案涉《付款计划》未明示免除建筑公司的付款义务。刘律师早年间承办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深知合同解释原则,明白债务转移要有明确、无歧义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或默示。其次,实际履行方式不符合债务转移特征,《付款计划》约定的支付方式表明房地产公司的付款行为仍受建筑公司支配和指示,建筑公司并未退出交易关系。再者,发票开具义务印证建筑公司仍为合同相对方,若债务已转移,应由XX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公司开票,建筑公司无理由承担开票义务及相应税费。最后,房地产公司的身份为担保方或代为履行人,《付款计划》签章处的位置表明其真实意思是为建筑公司的债务提供履行协助或担保,而非取代建筑公司成为债务人。
凭借这些精准的法律定性与证据组织,刘律师成功驳斥了对方“债务转移”的抗辩。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刘律师的观点,认定《付款计划》不构成债务转移,建筑公司不能免责,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帮助XX公司成功追回153万余元货款及逾期利息。
手表货款退款案
2024年3月至4月,原告袁X向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两块百丽翡丽手表并支付货款,但商贸公司一直未按约交付手表。2024年8月14日,袁X与商贸公司及股东李X签订《退款合同》,但商贸公司仍未退款,袁X诉至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点有三:一是《退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二是保证人李X应承担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三是股东王X个人收款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从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培辰律师有着多年的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形成了“多专多能”的业务格局。在处理这起案件时,他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固定合同及付款证据,收集转账凭证、《委托申请》、收据、《退款合同》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买卖合同关系、付款事实以及被告承诺退款但违约的事实。论证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日万分之二(年化7.3%)未超过法定上限,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主张李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虽法院根据《民法典》认定李X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为客户增加了清偿保障。主张股东王X承担连带责任,虽法院未支持该请求,但刘律师保留了在执行阶段追究股东责任的思路。
在被告辩称“上游涉嫌刑事诈骗、应中止审理”的情况下,刘律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说服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避免了“先刑后民”导致的程序拖延,为客户快速取得胜诉判决。最终,法院判决商贸公司全额返还货款86.8万元及违约金,李X对商贸公司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对王X的诉讼请求。
这两起案件中,刘培辰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他以真诚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委托人,以严谨的作风处理每一个案件,致力于在法律框架内为客户寻求最佳利益方案,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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