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房屋出售方与房屋买受方经中介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转让预约合同,约定出售方将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房屋以488000元出售给买受方。合同签订后,买受方依约支付468000元购房款,出售方当日交付房屋,买受方随即入住并实际占有使用,缴纳水电、物业费用,还成为小区业委会成员。2022年11月,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证书附记载明土地存在查封、仅登记房屋面积,该证书由买受方领取并持有。之后,买受方以“房屋所在土地被多家法院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4680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120000元、赔偿中介费7320元等多项诉求。
李兴隆律师接受出售方委托后,精准梳理合同履行事实,紧扣民法典解除权规则,指出买受方解除权已消灭;调取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文件,推翻“土地查封无法过户”核心主张;完整举证出售方已交房、买受方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有力抗辩违约指控。法院查明案涉小区为当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明确土地查封状态下可仅登记房屋权利、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且已有同类过户案例。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李兴隆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买受方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买受方承担。
案件结束后,李兴隆律师主动回访出售方,了解其对案件处理的满意度以及是否还有其他法律需求。出售方对此次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虽之后一段时间没有新的法律纠纷,但对李兴隆律师留下了深刻印象。
2023年7月,出售方所在的企业作为出借人与某开发投资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共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企业向开发投资公司提供借款,首批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6.5%,若开发投资公司逾期还款,需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企业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企业于2023年7月27日足额交付首批借款2000万元,但开发投资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仅支付部分利息130万元,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企业遂再次委托李兴隆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开发投资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与第一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同,此次是民间借贷纠纷,且案件中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开发投资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企业未按约交付第二批借款。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三方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开发投资公司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企业未按约交付第二批借款亦存在违约,故对高额逾期利息不予支持,仅按年利率6.5%计算利息;结合案件难易程度、当地律师收费标准及双方违约情形,酌情支持律师费20万元,判决开发投资公司偿还本金2000万元、剩余利息130万元及后续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0万元。
开发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律师费过高、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上诉,主张不应承担20万元律师费。李兴隆律师作为企业的代理律师,当庭答辩:案涉协议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律师费,企业支付的律师费符合当地收费标准,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案件标的、复杂度、双方违约情形后酌情认定20万元律师费,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李兴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来企业负责人对朋友说,遇到法律问题就找李兴隆律师,不用再去比较其他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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