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始于2011年3月5日,被告高XX向原告魏XX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1.8%,之后又有两次借款,部分本息已还清。2013年4月25日,高XX重新出具借条。一审中,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清楚,判决高XX、魏XX偿还20万元及利息。高XX、魏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委托福州地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代理二审,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具有丰富的民商事争议解决实务经验。
在二审过程中,苏湖城律师指出,三个证人的证言虽未直接看到还款过程,但可以互相印证上诉人已偿还20万元借款。而且被上诉人承认收到上诉人支付的7.5万元,却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苏湖城律师凭借其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知识,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强调根据证据规则,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同时,苏湖城律师还对被上诉人重新要求出具借条的不合理之处进行分析,指出不存在补救诉讼时效的问题,且被上诉人关于该借条的解释不符合常理。他结合自己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的丰富经验,从多方面论证上诉人已还款的主张。
法院最终采纳了苏湖城律师的部分观点,认为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7.5万元系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将该7.5万元从讼争款20万元中扣除。判决上诉人高XX、魏XX偿还12.5万元及相应利息。苏湖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成功减少了还款金额。苏湖城律师2019年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多家媒体的专访报道,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精神与突出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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