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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成功减少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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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9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1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950396993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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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高XX、魏XX与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高XX、魏XX偿还20万元及利息。高XX、魏XX不服上诉,福州地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二审。二审认定已支付的7.5万元应从讼争款中扣除,改判偿还12.5万元及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成功减少还款金额

本案起始于2011年3月5日,被告高XX向原告魏XX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1.8%,之后又有两次借款,部分本息已还清。2013年4月25日,高XX重新出具借条一审中,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清楚,判决高XX、魏XX偿还20万元及利息。高XX、魏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委托福州地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代理二审,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具有丰富的民商事争议解决实务经验。

在二审过程中,苏湖城律师指出,三个证人证言虽未直接看到还款过程,但可以互相印证上诉人已偿还20万元借款。而且被上诉人承认收到上诉人支付的7.5万元,却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苏湖城律师凭借其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知识,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强调根据证据规则,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同时,苏湖城律师还对被上诉人重新要求出具借条的不合理之处进行分析,指出不存在补救诉讼时效的问题,且被上诉人关于该借条的解释不符合常理。他结合自己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的丰富经验,从多方面论证上诉人已还款的主张。

法院最终采纳了苏湖城律师的部分观点,认为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7.5万元系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将该7.5万元从讼争款20万元中扣除。判决上诉人高XX、魏XX偿还12.5万元及相应利息。苏湖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成功减少了还款金额。苏湖城律师2019年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多家媒体的专访报道,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精神与突出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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