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刑事审判正在紧张进行。被告人张某,一位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原来,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张某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面对这一严峻局面,张某内心极度焦虑,他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一无所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委托了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杨子兴律师,执业证号为13715201110359988,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等领域。他经验丰富,擅长紧扣案件事实,精准把握各类从轻情节。
接受委托后,杨律师立即展开全面的案件梳理工作。他多次会见当事人张某,详细了解案件全过程、张某的投案经过及认罪态度。同时,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对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针对本案,杨律师确定了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并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多项针对性辩护意见。
首先,指出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次,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时对指控均无异议,依法可从宽处理。再者,张某无犯罪前科,此次涉嫌的是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最后,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此外,杨律师积极引导张某开展退赃退赔工作,协助其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督促张某提前预缴罚金,以实际行动展现认罪悔罪的诚意,为缓刑适用奠定基础。
最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具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对于同类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认定和运用至关重要,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等悔罪表现,可增加缓刑适用的可能性。同时,专业律师的精准辩护能帮助当事人清晰认识法律后果,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注重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对于有从轻情节的被告人会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杨子兴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辩护能力,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判决结果,其执业证号13715201110359988所记录的正是他在法律道路上不断为当事人伸张正义的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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