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英,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21842,自2019年起在北京市怀柔区从事民商刑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至今,她承办案件已逾上百起,在合同、交通事故、婚姻等案件处理上有着丰富经验。
曾有劳动者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某合作合同》,约定年薪50万元。工作期间,XX为公司及关联合作社工作,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降薪,XX签字确认。合同期满,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未付。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原一审也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周英代理XX上诉,提交XX持续主张权利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周英主张双方为劳动关系、未超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混同用工应担责、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重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未超诉讼时效,二公司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工资责任,按备忘单调整后认定剩余工资4万元,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连带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支付XX工资4万元。
还有村民A持有该村合作社《股权证》,主张被告补发劳龄股分红150,000元及户籍股差额5,000元。被告委托周英代理应诉,周英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属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法院经审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
A去世后,其多位亲属起诉主张A名下三套安置房及剩余补偿款归他们共有,并要求B支付折价款。B委托周英应诉,周英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书》真实性存疑,即便真实其法律性质也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且原告非腾退协议的被腾退人或被安置人口,无权主张安置利益。同时,周英调取拆迁单位留存的《房产分割协议》等文件,证明A取得安置房的合法来源。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六名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负担。
另外,原告作为被告销售商,预存10万元在被告账户,被告员工挪用56,990.8元,被告承诺恢复余额却未履行。周英代理原告起诉,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梳理双方交易习惯、付款凭证、书面承诺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预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周英始终以专业立身,以责任立信,全力以赴每一份托付。她在多年执业中,处理了众多民商刑案件,始终坚持依据真实证据推进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应对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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