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执业至今,杨权法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200余件,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申请人是一位1984年出生的女性,与武进区牛塘一五金副食品经营部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0日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6692元、加班费2206元、经济补偿4000元。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组织调解。在仲裁委主持下,杨权法律师代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19日解除,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4日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申请人调解款8000元,包含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全部费用,逾期未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另一个案例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一家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四项诉求。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申请人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仲裁委查明,申请人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被申请人提供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申请人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在这两个案例中,杨权法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第一个案例中,杨权法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凭借丰富的劳动纠纷处理经验,在仲裁委的主持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效解决了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二个案例中,杨权法律师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协助仲裁委查明事实。他引导仲裁委关注被申请人待岗理由的矛盾之处,为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提供了有力依据,从而使申请人获得了合理的经济补偿金。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劳动纠纷,法院和仲裁机构更注重事实和证据。在涉及加班工资的问题上,若劳动合同约定了加班审批程序,劳动者需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否则诉求可能不被支持。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需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若理由不充分或前后矛盾,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回到最初的困惑,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的权益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障的。杨权法律师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展现出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准的案件把握能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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