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6日,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涉嫌盗窃罪,并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独任审理。早在2023年9月15日,赵XX就因涉嫌盗窃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后被检察机关、法院继续取保候审。原来,在2023年8、9月期间,赵XX先后到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他的作案范围涉及多个小区,包括丽江市古城区民某某家园、玉某某纳西族自治县黄某某镇尚某某国际小区等。他盗走了多位被害人的电动车电瓶,销赃后钱款已用完。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他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准备拆卸一辆电动车电瓶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后被出警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明,赵XX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5690元左右,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
此时,田百川律师受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赵XX的辩护人。田百川律师2021年开始在云南丽江执业,持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是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多次会见被告人赵XX,耐心沟通了解其作案背景、成长经历及心理状态。通过与赵XX的交流,田百川律师发现赵XX高中就读期间因学习压力过大、与家庭沟通不畅出现抑郁症状,案发时处于治疗期,这是一个关键情节。同时,他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盗窃次数、涉案金额、退赔谅解等细节。在这个过程中,他精准提炼出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积极退赔谅解、未成年人犯罪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调查过程中,田百川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司法解释,深入分析赵XX的案件情况。他指出,赵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且案发时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这些情节都为赵XX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力依据。
在庭审这个关键节点,田百川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明确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他着重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赵XX具备的各项从轻情节。这份法律意见书改变了案件的走向,让法院更加全面地了解了赵XX的情况。法院经过审理,充分考虑了田百川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这一判决既依法惩治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又给予了赵XX改过自新的机会。从司法实践意义来看,此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在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田百川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不仅帮助赵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还推动了家庭、司法形成合力,为赵XX缓刑期间的矫正和成长提供了助力,让他能够继续完成学业、接受心理治疗,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真正实现了辩护工作的社会价值。
在另一起案件中,2025年2月19日,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XX涉嫌聚众斗殴罪,并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罗XX早在2023年8月24日就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9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相约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某某街道福某某路“如某某酒店”附近打架。双方陆续邀约人员到场,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其中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杨XX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经鉴定,杨XX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罗XX已支付杨XX人身损害赔偿人民币3000元。经民警电话通知,罗XX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古城分局西某某派出所接受调查。
田百川律师担任罗XX的辩护人。他多次会见被告人罗XX,详细了解其参与案件的全过程、作案背景及主观心态,确认其系被朋友邀约、被动参与斗殴,未携带及使用刀具,仅实施拳打脚踢行为。同时,他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作用、自首情节、赔偿谅解等核心细节,精准定位罗XX“从犯”的犯罪地位。在庭审中,田百川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司法解释,重点论证了被告人罗XX具备的各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他着重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结合罗XX缺乏监管、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田百川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这一判决既依法惩处了聚众斗殴的违法犯罪行为,又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律师在其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辩护,为未成年人争取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实现法律的教育和挽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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