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世伟律师是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16年执业以来,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24年4月,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案件进入了他的视野。
2024年4月,一名身份不明的朝鲜籍人员联系并雇佣被告人杨X,安排船只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从中国运往朝鲜海域。杨X又联系了被告人鲁XX,鲁XX安排被告人毛某具体办理租赁仓库、联系船舶及转运等事宜,并安排被告人楼某与杨X对接,负责货物接收、仓储、转运及确定海上过驳点位。被告人方X承揽了运输业务,租赁“浙定”号船舶并雇佣他人组织运输。
2024年4月17日,对于鲁某某来说是命运转折的一天。这一天,“浙定”号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芝罘XX装载准备运往朝鲜的物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经查,涉案货物共计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槽钢、钢卷等共687.3吨,蒸笼等普通货物27.7吨。案发后,鲁XX退还给杨X预付运费50万元(原收70万元),并在审理中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鲁XX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鲁某某及其家属心急如焚,找到了庞世伟律师寻求帮助。庞世伟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首先,庞世伟律师详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货物的来源、运输过程、各方的沟通记录等。他发现,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符合犯罪未遂的条件。于是,他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庞世伟律师深入分析了鲁某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他发现,鲁XX系受他人联系雇佣参与犯罪,并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安排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因此,他主张鲁XX系从犯,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庞世伟律师还强调了鲁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以及无犯罪前科等情节。他指出,案发后鲁XX主动退还杨X50万元预付运费,并在审理中另行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悔罪态度诚恳;鲁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鲁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庭审过程中,庞世伟律师据理力争,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他的专业和严谨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庞世伟律师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XX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这一结果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一致,且成功适用缓刑,使鲁某某免于实刑羁押,避免了对其生活和家庭的重大影响。庞世伟律师凭借专业的素养和不懈的努力,在法律纠纷的战场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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