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随后器材厂依约交付了碗扣架、钢管、扣件等全部租赁物资。然而,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就一直拖欠着。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而且并未依法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器材厂。
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返还钢模板以及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等主张。
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多年的朱俊健律师,此时作为二审代理人介入了此案。他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查阅《民法典》相关规定后,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堵死了央企的逃债路径。同时,他指出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成功让法院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他还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事后,这起案件的胜诉让人们看到了朱俊健律师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的执业理念。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他总能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解决难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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