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发展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了大额款项。A女士发现后,多次与C女士协商返还,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A女士委托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C女士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着手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关键证据。首先是婚姻关系证据,她调取了A女士与B先生的结婚证和身份证明,以此夯实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基础。接着是婚外情与赠与证据,她固定了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以及消费凭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两人的婚外关系和赠与事实。此外,她还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精神损害的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庭审中,被告C女士提出了“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称自己与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却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的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在赠与金额的争议上,她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了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B先生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还反驳了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同时,她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53条,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如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等,张雯雯律师进行了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在真实性和关联性上存在瑕疵。她还配合法院对B先生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了A女士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婚姻生活中要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流向,一旦发现类似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遇到纠纷时,要明确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同时,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证据,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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