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邹XX和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产生了劳动纠纷。邹XX说自己曾入职某关联公司,后来公司更名,2020年XX月X日他转入这家化妆品公司当销售主管,月工资4000元(含奖金提成)。2025年X月XX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理由,解除了和邹XX的劳动关系。
邹XX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854.68元、2014年X月X日至2025年X月XX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9832.23元、同期加班费59832.23元,还要求确认双方2014年X月X日至2025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却辩称,解除行为合法,愿意按7550.85元/月支付补偿金,说2024年前年休假已过仲裁时效且已休完,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情况,只愿意确认2020年XX月X日至2025年X月XX日的劳动关系。邹XX心里很没底,不知道自己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张飞勇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围绕争议焦点做维权工作。
证据梳理与固定方面,张律师指导邹XX收集了个人所得税APP截图、工资单、平均工资计算单,用来证明工资标准;收集签到截图、考勤记录视频光盘、考勤截图,证明节假日加班事实;还收集了年休假请假单,以此证明入职日期及未休年假线索,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仲裁抗辩策略上,针对不同争议点有不同应对
违法解除争议:公司说“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张律师指出公司既没举证证明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也没证明和邹XX善意协商变更合同,所以解除理由不成立。
工资标准与工作年限:张律师核对双方认可的月份工资明细,主张按实际收入均值计算月工资,最终仲裁认定为8282.68元;还强调公司与某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100%控股)及年休假单显示的2014年X月X日入职日期,主张工龄连续计算,一共11.5年。
年休假争议:张律师援引“应休未休年休假属劳动报酬,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则,反驳公司“已休完”的无证据主张,主张2023年至2025年未休年假21天。
加班费争议:结合销售岗位特性及公司“不定时工作制”(仅支付节假日加班费),张律师提交考勤证据证明节假日加班95.5小时,还质证公司打卡记录无原始载体、易篡改的瑕疵。
劳动关系确认:张律师区分“工龄连续计算”与“劳动关系建立”,指出邹XX2020年XX月X日转入公司,应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时效规定确认2024年9月13日(维权申请前一年)至2025年X月XX日的劳动关系。
同类案件经验:张飞勇律师在2024-2025年度年均承办各类案件上百件,刑事辩护领域年均办理刑事案件20余件,民商事经济纠纷领域年均办案70余件。
采纳情况:仲裁过程中,张律师通过逐项质证、法律论证,让仲裁委采纳了核心观点。
案件裁判结果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号:奉劳人仲(202X)办字第XXXX号)作出裁决:公司支付邹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0501.64元;支付2020年XX月X日至2025年X月XX日加班费人民币6586元;支付2023年至202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5994元;确认公司与邹XX2024年9月13日至2025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邹XX的其他仲裁请求。
邹XX原本担心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没想到最终获得了多项赔偿,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张律师对证据的梳理和对法律规则的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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