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于2025年3月9日入职XX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副部长,双方虽约定月工资150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仅按12000元/月发放宋X8、9月工资,此后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欠付工资、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工资等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议。宋X先申请劳动仲裁,然而仲裁结果未能让其满意,于是又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提起了上诉,案件陷入了胶着状态,宋X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充满了不确定性。
在这关键时刻,宋X委托了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的温志晶律师全程代理此案。温志晶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5年时间,她深耕于人身损伤、刑事辩护等领域,尤其专精于人身损伤案件,同时在企业合规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并且她还是锡林郭勒盟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荣获过内蒙古自治区律师行业发展课题调研报告二等奖等多项荣誉,实务功底扎实、办案作风严谨。
在办案过程中,温志晶律师首先指导宋X向东乌珠穆沁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宋X不服,温律师又协助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2月9日解除,判令天地公司补发工资,驳回加班费诉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在二审中,温志晶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紧紧围绕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工资标准认定、加班事实举证责任等核心要点进行举证、质证。为了全面还原案件事实,她收集了电话录音、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仲裁庭审笔录等大量证据。在举证过程中,她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整理,确保其能够有力地支持宋X的诉求。在质证环节,她敏锐地抓住对方证据的漏洞,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
最终,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驳回宋X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改判XX公司向宋X补发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判决理由是一审工资计算有误予以纠正,且天地公司在仲裁阶段自认宋X存在加班事实,又未提供考勤证据,应依法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温志晶律师始终秉持“不夸大、不承诺、不放弃,尽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权益”的执业理念,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宋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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