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包括:
1、性质不同。
相邻权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也不是独立的
物权,而是不动产所有权的组成部分。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2、
法律效力不同。
相邻关系对应的相邻权是法定的,服务于特定的土地或者附属于特定土地,相邻权依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发生,是一种法定权利,不需要登记就当然发生法律效力。
地役权一般是按照协议取得,是
当事人互相约定产生的权利,地役权经过
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才具有物权效力,才能对抗合同相对人。
3、相邻关系中行使相邻权是无偿的。
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除非相邻权人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否则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
而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双方可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有偿的标准,当然也可以约定无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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