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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通常有几种形式

时间:2025.01.0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61人
律师解析:
小产权房一般有四种形式:
①开发商或单位直接在乡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屋;
②乡或村自行在其所属区域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③农村乡或村一方出土地,开发商出资金联合开发建设的房屋;
④100-300平米不等的二层小楼加塑料大棚、独门独院的“生态山庄”、“科技园”类的房屋。
鉴于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宅基地上兴建的房屋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不能卖给城市居民。
同样,城市居民也无权购买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建筑,何况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建筑不是商品房,即便购买也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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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一般有四种形式: ①开发商或单位直接在乡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的房屋; ②乡或村自行在其所属区域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③农村乡或村一方出土地,开发...... 更多>>
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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