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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拒绝收房

时间:2025.01.3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61人
律师解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验收合格;
(2)具备法律依据: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法律依据: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如果是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购房退房的,开发商除退还房屋全部价款及相应利息外,还应包括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房贷款损失和房屋装修损失等的,差额部分购房者还可以向开发商继续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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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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