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法律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验收合格;
(2)具备法律依据:
《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法律依据:
《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如果是
开发商违约行为导致
购房者
退房的,开发商除退还房屋全部价款及相应利息外,还应包括
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
购房贷款损失和房屋装修损失等的,差额部分购房者还可以向开发商继续要求
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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