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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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福利房,一般是由国有单位申请划拨国有土地并出资建设后分配给单位职工居住,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

集资房与福利房是否等同,值得探讨。集资房非福利房,其产权按投资份额划分。全额投资即全产权,部分投资则按比例拥有产权。 然而,市场上存在以集资名义征地的情况,导致产权关系混乱。国家已出台法律禁止集资房买卖。因此,全额集资房不应视为福利房的一种。

集资建房制度一般仅限于单位内部成员申请购买,非单位成员通常不具备申请购买的资格。因为该制度是为了解决单位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限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获取准确信息。

单位集资房通常不被视为福利房。其所有权根据出资比例分配,全额出资者拥有完全所有权,部分出资者则拥有部分所有权。过去有开发商或企业滥用集资名义圈占土地,导致产权关系混乱,但现政府已禁止集资房交易。因此,全额集资房不属于福利分房。

集资建房制度一般仅限于单位内部成员申请购买,非单位成员通常不具备申请购买的资格。因为该制度是为了解决单位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限制。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