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
租赁合同终止,装修、装潢物的处理,最高人
民法院有明确规定:
(一)非
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二)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
人损失的,应当负
赔偿责任;
(三)装修物构成附合时,其归属适用添附制度解决。
对于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按房屋装修的现存价值为参考给予适当补偿;
出租人违约导致
合同终止,应根据
违约责任原则,由出租人按装修的现存价值予以全额
赔偿;
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
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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