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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场地建房产权归谁管

时间:2025.07.3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50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若租赁合同有约定,按约定确定租赁场地所建房屋产权归属。
比如合同写明归出租方,那产权就属于出租方。
2.若合同未约定,新建房屋由建房者出资建造,建房者可能享有一定权益,但土地所有者也有土地权益。
最终归属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租赁小许的场地,在该场地上出资建造了房屋。租赁期结束后,小许认为场地是自己的,场地上的房屋产权应归自己;而小朱则觉得房屋是自己出资建造的,产权应归自己。双方因此就租赁场地上所建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房屋产权的认定,一般遵循“谁出资建造,谁享有产权”的原则。本案中房屋由小朱出资建造,小朱在建造行为完成时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然而,该房屋是建在小许租赁给小朱的场地上。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小许,这就需要考虑到土地与房屋的关系。在租赁关系结束后,小朱若要继续拥有房屋产权,可能需要与小许就场地的使用问题进一步协商或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能需对房屋进行合理处置,如小朱给予小许一定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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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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