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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能否追加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012人
律师解析:
1.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要依具体情况定。
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像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的,执行时可追加其配偶。
认定时需考虑借款金额、用途等因素。
2.若不符夫妻共同债务情形,通常不能直接追加。
不过配偶自愿担责或提供担保的,可经法律程序使其担责。
3.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有严格程序,需有充分证据,经法定异议、复议等程序审查。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小朱需偿还小许债务。执行过程中,小许认为该债务发生于小朱与其配偶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小朱则称此债务系其个人行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能否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需视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定。若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则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认定时需综合考量借款金额、用途、夫妻双方经济状况、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
2、若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情形,一般不能直接追加。但如果小丽自愿承担债务或对债务承担提供担保等,可通过相应法律程序使其成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同时,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有严格法律程序要求,小许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追加条件,并通过法定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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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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