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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锁电动车被偷能否获赔偿

时间:2025.07.29 标签: 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 阅读:989人
律师解析:
1.电动车停在收费停车场或保管场所,保管人有保管义务。
即便车主没锁车有过错,保管人也不能免责,需按过错程度赔偿,像没安排好安保措施的情况。
2.小区等场所,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保管车辆,若物业没履行职责,如监控未开、门禁无用,即便车没锁,物业也可能担责,但车主自身也需承担部分,因其不锁车扩大了被盗风险。
3.无保管义务的公共区域,他人无赔偿责任,损失车主自担。

案情回顾:

小朱将未锁的电动车停放在小区内,后发现车被盗。小朱认为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对车辆有保管义务。但物业称小朱未锁车存在过错,自身不应担责。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对车辆有保管义务,物业需履行相应职责。此案例中,若物业存在未正常开启监控、门禁形同虚设等未履行职责的情况,即便小朱未锁车,物业也可能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2、小朱不锁车的行为扩大了电动车被盗的风险,自身也需承担部分责任。若车辆停放在无保管义务的公共区域,他人无赔偿责任,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但本案是在小区内且有相关保管约定,不适用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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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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