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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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借名购房关系时,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比如,借名协议、商议录音、证人证言等。同时,购房手续也不能少,包括转账记录、发票、房产证等。在准备这些材料时,要注意房屋的性质和政策规定。签协议时要尽可能详细,把所有权益都写清楚。另外,最好与登记购房人签买卖合同,这样可以保障自己的过户权益。总之,要谨慎处理,保留好所有证据,以免日后出现纠纷。

被告方对借条的签名提出异议后,举证的时间应该以法院的通知为准,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强行规定债务纠纷的举证期限,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的审理情况自行确定,被告方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也能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在我国借名买房需要的证据包括:双方的借名买房协议;保存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房产的具体出资情况的证据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等。我国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以下证据: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双方洽谈时的录音、证人证言。购房手续,付款证明(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还贷记录等),购房发票,房产证书等书面证据材料。付款证明是出资的证明,也是借名人能够享有权利的基础,必须要留存出资证明。房屋装修、居住情况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