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业主在以下情况可拒交或少交
物业费:
物业未按合同提供服务,像垃圾清理不及时、公共设施维护缺失,可少交或拒交部分费用。
物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超出部分可拒交。
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可拒交。
物业未经同意增加服务项目,业主无需为额外服务付费。
业主需留存物业未尽责
证据,先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
诉讼解决。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小区业主,小区物业提供服务时,垃圾清理不及时,公共设施也未按时维护。同时,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提高了收费标准,还增加了一些服务项目。小朱认为物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且擅自提价和增加项目不合理,便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则称服务虽有小瑕疵但已尽责,要求小朱全额缴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能少交甚至拒交部分费用。本案中物业垃圾清理不及时、未维护公共设施,小朱有权少交或拒交部分物业费。
2、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业主对超出部分可拒交,所以小朱对物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部分可拒绝缴纳。
3、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同意增加服务项目,业主无需为额外服务付费,小朱不必为物业增加的服务项目付费。小朱应留存好物业未尽责等相关证据,与物业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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