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租户因自身疾病等自然原因正常死亡,租赁期间房屋
使用权归租户,房东无监管其健康状况的义务,无过错则无需担责。
2.若租户死亡和房屋安全隐患有关,像电路老化引发火灾、建筑结构问题致
房屋倒塌等,房东未
保证房屋适租性,需担责。
3.房东明知房屋危险却不告知租户,同样要担责。
判断房东是否担责,需结合死亡原因和其有无过错。
案情回顾:小许租了小胡的房子居住。一日,小许在屋内因突发疾病死亡。小许
家属认为小胡作为房东应承担一定责任,要求
赔偿。小胡则称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租户,房东对租户自身健康状况并无监管义务。本案中若小许是因自身疾病自然死亡,小胡作为房东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2、但如果小许的死亡与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有关,比如房屋存在电路老化、建筑结构问题等,且小胡作为房屋提供者未保证房屋适租性,或者明知房屋有危险却未告知小许,那么小胡就需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不过从目前案情来看,是小许突发疾病死亡,无
证据表明与房屋安全隐患有关,所以初步判断小胡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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