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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破产购房者怎么办

时间:2025.06.2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57人
律师解析:
当房地产公司破产时,购房者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已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这类购房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他们有权要求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并交付房屋。
2.仅支付部分房款:
由于破产程序的开展,购房合同可能会被解除。
此时,购房者可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本金以及利息损失,这笔钱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3.房屋已建成但未交付:
购房者对该房屋拥有物权期待权,在破产程序里,可主张对这一权利进行优先保护。
4.房屋尚未建成:
购房者的权益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
他们需要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最终按比例获得相应的补偿。
建议购房者在整个过程中,及时和破产管理人沟通,了解破产程序的具体进展,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套房子,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然而,该房地产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此时,小许要求公司交付房屋,却被告知可能无法履行交付义务,公司管理人也未明确答复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与此同时,还有部分仅支付了部分房款的购房者如小丽,面临合同可能被解除的情况,他们对自身权益如何保障存在疑问。

案情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像小许这种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购房者,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其有权要求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
2、小丽仅支付部分房款,合同可能因破产程序解除,她享有对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损失的返还请求权,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若房屋已建成未交付,购房者有物权期待权可主张优先保护;未建成则需及时申报债权按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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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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