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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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仅以破坏他人家庭为由起诉第三者,法院通常不予受理。因为当前法律未明确将第三者插足规定为违法行为,此类起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请求权基础。
(2)若第三者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罪,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3)若有证据证明配偶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第三者取得财产缺乏合法依据,应予以返还。
提醒:
若发现配偶赠与共同财产给第三者,需注意收集转账记录等证据;若怀疑存在重婚情形,应留意留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仅以破坏他人家庭为由起诉第三者,法院不会受理。因为当前法律未明确将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缺乏起诉的法律依据。
(二)存在特殊情形时可起诉。若第三者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罪,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
(三)若有证据证明配偶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单纯以破坏家庭为由起诉第三者,法院通常不会立案。这是因为当前法律并未明确将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的行为列为违法情形,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支持此类诉讼。
若第三者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涉嫌重婚犯罪,无过错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若发现配偶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第三者,无过错方可以侵犯财产权为由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结论:仅以破坏他人家庭为由起诉第三者,法院通常不受理;但存在重婚或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特殊情形时,可依法起诉。
法律解析:
目前法律未明确将第三者插足规定为违法行为,因此一般情况下仅以此为由起诉第三者,法院不会受理。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时可依法起诉:一是第三者与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能构成重婚罪,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有证据证明配偶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无过错方可以侵犯财产权为由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若遇到上述特殊情形,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具体的维权路径和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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