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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以谁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时间:2025.06.2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17人
律师解析:
借名买房的情况中,通常买卖合同要以出名人的名义来签订。
从法律层面讲,房屋产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依据物权公示原则,与开发商等交易主体签订合同的自然就是产权登记人,也就是出名人。
要是以借名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会带来不少风险。
一方面,开发商发现签订合同的主体与产权登记主体不符时,可能会拒绝交易,甚至追究借名人的责任。
另一方面,在后续办理产权登记、申请贷款等手续时,由于合同主体和产权登记主体不一致,会遇到重重障碍,导致手续办理不顺畅。
虽然借名双方可以私下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在协议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写明购房款实际上是由借名人支付的,房屋实际的归属权也是借名人。
但要清楚,借名买房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例如,出名人可能会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一事;
或者房屋可能会被查封执行。
所以,建议借名买房前详细咨询专业律师,全面评估可能面临的风险,谨慎做出决定。

案情回顾:

小朱因自身购房资格受限,欲借小胡之名买房。小朱本想以自己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小胡认为应以自己名义签。小朱未听,仍以自己名义签了合同,开发商发现主体不符拒绝交易,且追究小朱责任。后续办理产权登记和贷款手续时,也因主体不一致出现障碍。二人曾私下签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房款小朱出,房子归小朱。但小胡如今却有反悔之意。

案情分析:

1、从法律形式和物权公示原则看,房屋产权登记在出名人小胡名下,应小胡与开发商签合同,小朱以自己名义签合同导致开发商拒绝交易及后续手续障碍,此行为不符合常规操作。
2、借名双方虽有私下协议,但借名买房本身存在法律风险,小胡反悔可能使小朱权益受损,建议小朱咨询律师评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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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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