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购房定金并非预售款。
定金是
签合同或履行前交的钱,作
担保用。
若
付定金方违约,不能要回定金;
收定金方违约,要双倍返还。
2.预售款是房地产企业预售在建房屋时,
购房人付的定金或房款。
3.二者性质有别。
定金是担保手段,促双方履约;
预售款是房价一部分。
处理法律事务时,要分清性质,按规定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购房意向,向其支付了一笔定金。后来小朱反悔不想购买该房屋,要求房地产企业退还定金,企业却认为该定金属于预售款,不应退还。小朱则坚称定金和预售款不同,企业应退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定金是在
合同订立或履行前支付的作为担保的金钱,具有特定法律性质。若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
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小朱反悔不购房,从定金规则看,其可能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预售款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时承购人支付的定金或房价款,是房价款一部分。本案中企业将定金视为预售款是错误理解,二者概念不同,定金主要是担保手段,预售款是购房款项,处理时应准确区分性质按不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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