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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是否要提交共有协议

时间:2025.06.1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847人
律师解析:
(一)若约定按份共有,要主动提交共有协议,清晰写明各共有人份额及权利义务,协助登记机构准确记录产权信息。
(二)若约定共同共有,即使无强制要求,也应签订并提交共有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预防未来纠纷
(三)当登记机构要求提供共有协议而当事人未提交时,需按要求及时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这体现了明确共有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性,签订共有协议有利于保障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在申请房屋登记时,二人未明确约定共有方式,也未提交共有协议。登记机构要求他们明确共有方式并提交共有协议,小朱认为共同共有无需提交协议,而小李觉得应该按登记机构要求提交,二人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房屋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申请登记通常需提交共有协议以明确各共有人份额等权利义务关系。本案若为按份共有,小朱和小李应按规定提交共有协议。
2、对于共同共有,虽无明确规定必须提交共有协议,但为避免日后纠纷,也建议签订并提交。且登记机构要求提供时,当事人应按要求补充。所以小李的观点更合理,为保障权益、避免纠纷,二人应签订并提交共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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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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