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确定房屋归属:
若房屋已办理
产权过户,该房屋归已办理产权过户的买受人。
若未
过户但有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房屋归该合法占有人。
若均未过户和占有,先支付
购房款的买受人优先获得房屋。
若都未付款,
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优先。
(二)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维权:
可
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还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先尝试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
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分别卖给了小丽和小胡。小丽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未办理产权过户也未实际占有房屋。小胡虽未付款,但与小朱
签订合同时间更早。小丽和小胡都认为自己应获得该房屋,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1、由于均未办理产权过户和合法占有房屋,根据相关规定,在都未合法占有房屋且未过户的情况下,先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优先。本案中小丽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而小胡未付款,所以从支付购房款角度看小丽更有优势获得房屋。
2、若小胡最终未取得房屋,他可解除合同,要求小朱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小朱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双方若协商不成,小丽和小胡均可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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