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定金数额可由
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算定金。
2.超出部分不算定金时,不一定算违约。
3.交付方履约,超的部分能抵价款或收回;
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不含超的);
交付方违约,收受方没收定金(不含超的)。
4.判断违约要看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非只看定金超没超20%。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
买卖合同,小许向小李交付5万元定金,合同主标的额为20万元。后小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小许要求小李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小李认为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只同意按4万元双倍返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此合同主标的额20万元,定金最多为4万元,小许交付的5万元中,超出的1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
2、判断是否违约要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小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收受定金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不包含超过部分),所以小李应向小许返还4万元定金的双倍即8万元,另外1万元应返还给小许,共计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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