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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降价严重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25.06.0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47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开发商降价严重无需担责。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没规定开发商不能降价,买卖基于当时市场行情与房屋价值,价格随市场波动正常。
只要按合同交付房屋,降价属自主市场行为。
2.不过有特殊情况,若开发商销售时有价格承诺,且承诺成为合同一部分,大幅降价就构成违约。
购房者可按合同要求其担责,比如补偿差价。

案情回顾:

小许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入一套房产。不久后,开发商大幅降价销售同小区房屋。小许认为开发商降价行为损害其权益,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补偿差价。而开发商称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无不得降价的约定,降价是正常市场行为,拒绝补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来说,房屋买卖合同通常没有开发商不得降价的约定,买卖双方基于当时市场行情和房屋价值订立合同,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波动正常。只要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其降价销售属于自主市场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然而,若开发商在销售时有价格承诺,且该承诺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如承诺一定期限内不降价或降价给予补偿等,那么开发商大幅降价就构成违约,购房者可依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补偿差价。本案需确定开发商销售时是否有相关价格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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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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