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担保合同明确约定
担保期限,到期
担保自动解除。
2.若合同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
保证中,
债权人在主
债务履行期满六个月内未
起诉或
仲裁债务人,保
证人免责;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此期限内未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也免责。
3.债务人履行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减轻债务的,保证人担责;加重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欲购
买房屋,请求小胡为其
购房提供担保,小胡同意并签订担保合同,但合同未明确约定担保期限。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小丽在三个月时未对债务人小朱提起
诉讼或
申请仲裁,也未要求保证人小胡承担
保证责任。
后来小丽与小朱协商变更主合同,加重了小胡的
担保责任,且未取得小胡的书面同意。
小胡认为自己不应再承担加重部分的担保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由于担保合同
未约定担保期限,在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小丽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小朱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要求保证人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本可免除保证责任。
2、债权人小丽与债务人小朱未经保证人小胡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且加重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小胡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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