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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时间:2025.05.1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15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了一些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具体如下:
1.停止侵害等请求:
当遇到他人的行为正在侵害自身权益,或是存在妨碍自身正常生活、消除潜在危险的情况时,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例如邻居建房影响自家房屋安全,此时请求其排除妨碍,这种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物权返还请求: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占有时,可请求返还财产。
比如房屋产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该请求不会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3.费用支付请求:
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像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这类请求主要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同样不适用诉讼时效。
4.其他法定请求: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如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
这些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它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保障特定权益,确保相关权利的行使不会因时间流逝而受限。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李是邻居,小李建房时因施工不当影响到小许房屋安全,小许请求小李排除妨碍。同时,小静将房屋租给小胡,租赁到期后小胡拒不搬走,小静要求小胡返还房屋。此外,小丽多年来一直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请求小丽支付。这几起事件中,各方就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请求小李排除妨碍,依据《民法典》,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小许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小静作为房屋产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小胡返还房屋,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小静的诉求合理。
3、孩子请求小丽支付抚养费,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能保障孩子这一弱势群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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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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