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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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如果有人想无缘无故地解除合同,又没满足法律或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这就属于违约。违约方可能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补救措施、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后果。赔偿的金额包括履行合同后能拿到的收益,但要注意,不能超过违约方签合同时能想到或应该想到的实际损失。

从法律上讲,如果在解除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可以不承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从法律上讲,如果在解除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可以不承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任意解除权适用情形包括: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制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货物抵达前)、无固定期限的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以及不定期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中的双方(除非有禁止解除的明确协议)。这些当事人有权单方面或双方共同解除合同。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