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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怎样确定

时间:2025.04.0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68人
律师解析:
1.约定优先:
房屋买卖合同中若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就按约定来确定管辖。
2.无约定情况:
没有约定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需具体判断:
房屋交付地一般是履行地;
未明确约定时,给付货币纠纷,接收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是履行地;
其他标的则是履行义务方所在地;
即时结清合同,交易地是履行地。
通常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能因被告住所地不同而有其他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后来双方因房屋交付问题产生纠纷,小朱认为应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为房屋交付地是合同履行地;而小李则觉得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无约定管辖法院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未约定管辖,所以存在两种管辖可能。
2、合同履行地需具体判断,房屋交付地一般为履行地,此房屋交付纠纷中,房屋所在地可认定为履行地。因此小朱主张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有法律依据,但小李提出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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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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