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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哪些方面

时间:2025.03.1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21人
律师解析: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像发个书面通知让对方交房,这就好比给对方下了个“交付令”,让时效“停摆”。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要是他们书面或口头答应啥时候交房,那就等于承认有这回事儿,时效也得中断。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就相当于把事儿摆到了“法庭”上,时效自然从这时候起就重新算。
4.还有那些和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差不多效力的行为,比如调解、保全,也能让时效中断。
总之,只要沾上边儿上述情况,延期交房诉讼时效就会“重启”,重新开始计时。

案情回顾:

小胡购买小李的房子,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已过,小李却未交房。小胡多次书面通知小李交房,小李口头承诺会尽快交房。但之后小李仍未履约,小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小李辩称诉讼时效已过,不应再履行交房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书面通知小李交房,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此时诉讼时效“停摆”。
2、小李口头答应交房,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同样会使诉讼时效中断
3、小胡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从此时起重新计算。所以小李关于诉讼时效已过的辩称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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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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