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交付延期的最长时限问题,当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上限。
然而,因
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交货延迟状况不属于此列,在此类情况下,只有当首次实际交付日期已超出预定交楼期之际,相关违约赔付计算才能启动。
若超过三个月仍未收到房屋,
消费者有权申请解除购买合同。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消费者应自原定交房日期起,向开发商寻求
逾期交付的
财产损失赔偿。
如在有效
诉讼时效内对开发商提出此类索赔,则新的诉讼时效将自该次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后每隔三年进行一次重置。
诉讼时效,是指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因自身合法民事权益遭受侵害,却在法定时效期间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待时效期满后,这些民事主体将失去
胜诉可能,即
胜诉权将被正式宣布失效。
在法律规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无论何时提出请求,人
民法院均须
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尽之责与义务。
然而,当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即便义务人可拒绝继续履行义务,但权利人已无法以此权利进行追偿,但请求权及其所代表之利益依然得以保留。
在此种情况下,若原告在
诉讼时效期限过后再度提
起诉讼,即便被告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且经查证无任何中止、中断或延长理由,法院亦需判定其
败诉。
反之,若被告未能及时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愿放弃此项权利,法院亦不得依职权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概念,故应对原告的
诉讼请求予以
立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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